时间:2020-7-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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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财贸〔〕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政发[]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8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产业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你盟(市)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等数据,经测算,现下达你盟(市)年服务业专项资金万元,此款列你盟(市)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

二、资金项目要求

(一)支持领域

1.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文化旅游、大数据应用、“互联网+”等生产性服务业及相关领域专业化的重点项目,包括兑现《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内政发[)9号)规定的奖励事项。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继续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支持重点包括:支持发展养老社区等亟待支持的公共服务业,支持商贸、物流等服务业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3.支持各试点区域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的项目建设。

(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要求

1.项目单位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资信等级良好:

2.生产性服务业及相关领域专项资金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低万元,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且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生产性服务业及相关领域专项资金项目和改革创新试点项目需要提供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规划、能评和环评等手续,相关要件须齐备且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并在两年内完工:

4.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5.项目按规定要录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三)申请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支持的项目要求

列入各盟市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方案中与试点任务密切相关的项目。

(四)申请兑现奖励的项目

按照《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内政发[]9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事项,已经获得其他政府性资金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三、其他事项

各盟市收到资金后,按照要求尽快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于8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备案。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改革创新试点项目要对资金安排总体情况和产生的示范带动效应进行分析,附自治区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表、每个项目简介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领域,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资金下达后各盟市要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督促项目及早完工并组织验收后在审批监管平台销号。

请你盟市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年度终了,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对不按期备案的盟市,自治区将收回资金或削减下一年度资金额度;对滞留、截留、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地区和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点:呼和浩特·科尔沁南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大厦一楼东厅创客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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