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年度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根据市统计局公布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月平均工资元),近日,市人社局确定了我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从年1月1日起实行。 一是明确了缴费比例。参保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月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于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是明确了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60%为每月元,80%为每月元,高于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确定,具体缴费标准为每月元。 此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不仅有效推动了我市全民参保工作的开展,而且为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奠定了扎实的数据基础。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