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杠杆和扶持作用,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号),结合近年来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项目管理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专项金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内发改高技字〔〕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作废。

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专项金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申请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产业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所属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联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和绩效评价,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已安排项目尚未完工的企业不再安排项目。

第五条项目选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监管,注重绩效。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方式,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支持领域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区域特色产业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和创新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为重点,逐年逐步落实投资重点,分步分类推进实施。重点支持以下建设项目:

(一)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增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三)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城市、数字创意、电子政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项目;

(五)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

(六)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项目;

(七)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根据项目类别和属性,专项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参股创投基金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直接投资方式。对自治区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电子政务、大数据等信息化项目,重点园区建设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双创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投资补助方式。对适用直接方式以外的其它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资补助采取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三种方式,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资金的方式;分档支持是指采取2-3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方法;定额支持是采取1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三)参股创投基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发起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安排参股资金。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实力;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生产条件、研发设备和基础设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会机构,会计核算规范;

(四)按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具有实现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基础;

(二)项目实施能够完善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三)项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明晰,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无知识产权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实施能够促进新技术应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五)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除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创意、电子政务等项目,其它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万元以上;

(六)符合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根据每年确定的专项资金投向和支持重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盟市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管理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自治区本级直属企业直接申报(上述三类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它申请资金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代码,并在平台上完成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按照“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申报审核。

(一)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发布的申报通知和项目建设情况,组织有关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简介、提出项目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评审通知。评审审核重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2.项目依托的技术成果的创新性;

3.项目创新团队的能力和研发设施水平;

4.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能力(包括组织管理能力、研发投入水平、资金筹措情况等);

5.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备;

6.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单位根据评审通知,组织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和方案;

(五)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土建项目需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四)涉及土建及土地、房屋租赁的项目需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或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五)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评估报告;

(六)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八)项目单位信用记录报告;

(九)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十)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组织。项目评审机构应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要求拟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评审方法、评审时间等有关事项,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初审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和专家会议的方式,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专家会议和答辩的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在答辩前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须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审过程;

(二)评审原则和重点;

(三)项目评审总体评价及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报告是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根据评审报告,综合考虑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资金规模等因素,审核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建议计划。

第十七条对拟安排的项目,除涉及保密的项目外,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的情况,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并由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按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属于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变更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涉及专项资金调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按建设进度完工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报经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因项目调整或清算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交回自治区国库。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并完成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发改部门。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按要求向申报单位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核准的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和制度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需要对项目法人、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实施进度等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属地发改和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及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并附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消防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受理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工程技术、财务及项目管理等有关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或委托申报单位进行最终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和专款专用,避免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建设期限为周期进行综合评价,特殊情况可进行中期评估。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项目,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办法》执行。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等研究工作,会同财政厅强化项目储备及统筹管理工作,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以规划、方案研究等相关工作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内发改高技字〔〕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作废。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

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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