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对新设金融企业法人五年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赞赏 |